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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網友在網絡論壇發帖稱,四川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並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係,以及與合江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係。24日,記者來到瀘州市合江縣公安局,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介紹說,目前合江縣紀委已經介入調查。對於“丟槍”一事,陳獻輝表示,許江一事並不是“丟槍”,而是槍支“失去控制”(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合江縣公安局把許江一事定性為槍支“失去控制”,讓人大跌眼鏡。《新華字典》對“丟”字的解釋是:失去,遺落。儘管槍支遺落的時間短,儘管賓館服務員或其他人員沒有拿走隱藏槍支,儘管瀘州江陽區警方在接警後對槍支進行了有效控制,儘管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事件的基本性質就是“丟槍”。合江縣公安局把事件定性為“槍支失去控制”,是對事實的曲解,也可能是故意睜著眼睛說瞎話。
  在《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中,有針對“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等情形的規範要求和責任追究,但並沒有“槍支失去控制”一說,“槍支失去控制”是一種很隨意的人為定性,很不嚴謹,很不科學,並不符合法律規範。
  魯迅筆下的孔乙己在偷書被抓時稱:“竊書不能算偷”,迂腐荒謬,成為一條廣為流傳的“經典語錄”,貽笑大方。現在,合江縣公安局又告訴我們“丟槍不叫丟”,儼然現代版“竊書不算偷”———我們不由得懷疑,合江縣公安局如此定性,意在保全本部門的面子,意在減輕許江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許江僅遭受行政記過和停職處分)。由於“丟槍不叫丟”出自政府部門之口,屬於一種正兒八經的公權力定性,比之孔乙己的個人狡辯,其荒謬程度要更“勝”一籌。而若魯迅先生泉下有知,想必也只能無奈地冷笑。
  筆者以為,由於丟槍事件牽涉到合江縣公安局的整體形象以及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讓合江縣公安局自說自話、自己調查、自己定性、自己處置、自己問責是不合理的,更高層級的公安機關甚至當地檢察機關應該介入調查,還原事實真相,給事件定性,依法問責。如此,才更有公正性,才更有說服力,才更符合民意期待。 □李英鋒  (原標題:[來信/來論]“丟槍不叫丟”與“竊書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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